合同简介:
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买受人仔细阅读《购房告知书》相关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后,经网签系统提交打印。开...
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买受人仔细阅读《购房告知书》相关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后,经网签系统提交打印。开发企业不得删减或更改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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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商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启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见本通知附件1)。
开发企业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原则选择、拟定合同条款的内容,不得删减或更改示范文本的内容。示范文本主合同条款及附件中留有的空格或空白行,需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相关内容时,要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约定的内容不得与示范文本中本条或相应条款的本意相违背,不得免除出卖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
开发企业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作网签合同模板,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示范文本中拟定的附件(含附加条款,共11项)均应随主合同模板一并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开发企业应使用合同模板,选择约定网签合同条款内容,除网签合同外,不得另行签定附加合同。
二、实行购房书面告知制度
商品房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买受人仔细阅读《购房告知书》相关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后,经网签系统提交打印。《购房告知书》示范文本(见本通知附件2)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开发企业不得删减或更改文本内容。
三、启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电子签章后,方可在线打印合同文本。近期,将组织部分开发企业进行电子签章测试,年底前全面启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开发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准备工作,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同时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本项目《购房告知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网签模板,供商品房买受人查阅。
(二) 各区县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力度,严禁通过合同附加条款签定相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严厉查处合同欺诈、霸王条款等销售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三)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如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投诉邮箱:zjjhtyx@jn.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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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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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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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简介:
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买受人仔细阅读《购房告知书》相关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后,经网签系统提交打印。开...
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买受人仔细阅读《购房告知书》相关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后,经网签系统提交打印。开发企业不得删减或更改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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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商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启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见本通知附件1)。
开发企业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原则选择、拟定合同条款的内容,不得删减或更改示范文本的内容。示范文本主合同条款及附件中留有的空格或空白行,需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相关内容时,要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约定的内容不得与示范文本中本条或相应条款的本意相违背,不得免除出卖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
开发企业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作网签合同模板,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示范文本中拟定的附件(含附加条款,共11项)均应随主合同模板一并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开发企业应使用合同模板,选择约定网签合同条款内容,除网签合同外,不得另行签定附加合同。
二、实行购房书面告知制度
商品房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企业应明确告知买受人仔细阅读《购房告知书》相关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后,经网签系统提交打印。《购房告知书》示范文本(见本通知附件2)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开发企业不得删减或更改文本内容。
三、启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电子签章后,方可在线打印合同文本。近期,将组织部分开发企业进行电子签章测试,年底前全面启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开发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准备工作,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同时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本项目《购房告知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网签模板,供商品房买受人查阅。
(二) 各区县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力度,严禁通过合同附加条款签定相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严厉查处合同欺诈、霸王条款等销售行为。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三)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如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投诉邮箱:zjjhtyx@jn.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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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签名盖章手续的处理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
1.审查公司签名盖章手续时,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即可生效,但为求稳妥,也可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
2.审查个人签名盖章手续时,应注意:
应要求个人签名,为强化效果还可同时要求按指印。
在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可能是以个人名义签约,也可能是代表单位签约。
同个人签署合同应强化签名手续审核,强化提示:个人签署合同时签名不真实、个人主张自己没有了解合同内容且公司没有提示等情形都会增多,因此与个人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当面签署。
3.其他注意事项:
为避免中间页码替换,可要求加盖骑缝章。
签名盖章的位置应该在合同指定的签名盖章位置,不能偏离很远。
签名盖章的位置与前面的合同正文距离不应太远(不应留出过多空行),以防对方或第三方恶意添加内容。
如果有手写部分,应要求对方(或双方)在手写处专门进行签署。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是“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并盖章/签名加盖章后生效”,则必须要求对方同时签名并盖章,或者修改签署条款。
如果对方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非正式公章盖章,应要求重新盖章。
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有联系人或代表在签约现场,建议由该自然人亦一并在合同上签名,无论该人有无授权。
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与签名盖章主体不一致时,要综合考虑签名盖章主体与合同抬头标明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等情况来判断合同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以签名盖章的主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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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处理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
1.合同主体条款,最重要的是保证主体名称准确,能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对应起来。
2.公司等机构作为合同主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建议列明:准确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时,首部列明对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证明对方签署人员的身份。
(3)合同主体处经常会列上联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轻易列为“授权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该人员,则该人员即成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给我方带来风险。即使确实有必要设置代理人,也不建议以这种方式授权,而应以专门的授权书或授权条款的方式(明确列明权限、范围及时间等,包括对权限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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